补货没有证据,货款照样可以要回
来源:蔡永素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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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年初,河南一家公司(原告)委托本律师向宁波高新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被告)追要货款。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供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提交了双方的对账明细单,但对帐明细单中有退货补货记录,一审法院以补货没有证据,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认定买卖成立为理由判决补货不成立。一审判决书拿到后,本律师立马准备上诉事宜,到国税局查询被告增值税抵扣情况,经过三次修改上诉状,在上诉期最后一天才将上诉状修改好寄出。上诉理由为虽未有补货证据,但根据退货后又供货多次,且被告对退货前送货单送货数量认可及已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等。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二审判决书案号:(2012)浙甬商终字第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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